第11讲 |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备参整理——不同对象的党纪处分

【日期:2024-05-23          阅读:1233          作者:南安职业中专学校          文章录入:xqw

大家好,今天我们继续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,点击题目阅读),主要学习第十四、十五、十六条。这三条学完后,《条例》第一编的第二章《违纪与纪律处分》就全部学完了。

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,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,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。

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,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。

本条主要针对的是“党员干部”,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。大家请注意这一区别,如果是“党员、干部”则指的是所有的党员和所有的干部。而“干部”,通常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和军队中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。

因此,此处所说的“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”,既有别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,也有别于干部受到党纪处分,而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。受到什么党纪处分呢?也就是本《条例》第八条所列的五种处分。

好的,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(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之一的),这是前提之一;还有一个前提,即“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”。“需要同时”四个字说明了这两个前提是务必要同时满足的;“进行组织处理”,什么是组织处理呢?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(试行)》第三条“组织处理,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、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、职务、职级调整措施,包括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。”

第十四条的第一段,说的就是对于党员干部这个群体,收到了党纪处分,同时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,那么,不能因为有了党纪处分就不做组织处理,而应该同时进行。

第二段,说的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。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”,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,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设区的市、自治州、县(旗)、自治县,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,党的基层代表大会。第二段这句话说的非常明确,也比较好理解,唯一可能产生理解偏差的,是“党的基层代表大会”。这里说的是“代表大会”而非“党员大会”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的规定“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”我们不能把“代表大会”和“党员大会”混淆了,也不能把“代表大会的代表”和选举出来的“党组织委员”弄混淆了。

对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,“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,党组织应该终止其代表资格。”这句话里面有两个混淆点:①“留党察看以上处分”包括“留党察看”吗?我国法律法规所说的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都包括本数、本级;②“终止”而非“中止”,说明代表资格在终止后是不能恢复的,只能等到下一届按规定再选;而“中止”有暂停的意思,是能够恢复的。

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,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,均自然免职。

根据本《条例》第九条的规定,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有两种,一是改组,二是解散。第十五条专指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,除去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,均自然免职。这里面有以下几个混淆点:

一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是什么范围。对于基层党组织来说,党委的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委员会,党总支的领导机构是总支部委员会,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是支部委员会,这些委员会的成员,如党委委员、总支委委员、支部委员(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等)即本条所指。

二是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,咱们在前面说过类似的情况(是大于等于的关系),即包括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、开除党籍处分。

三是“应当受到”这几个字需要特别注意,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”说明处分文件已经下了;“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”说明处分文件肯定会下(已经查实),但可能是在文件还没有下发的时间空挡里。

四是“均自然免职”,关于“撤职”与“免职”的区别,咱们在上一期已经讲过、此处不再赘述,“均”说明无一例外;“自然免职”说明免职文件无论下或没有下,党内职务都直接免去了。

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,应当逐个审查。其中,符合党员条件的,应当重新登记,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;不符合党员条件的,应当对其进行教育、限期改正,经教育仍无转变的,予以劝退或者除名;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规定予以追究。

第十六条专指“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”,请注意,此处说的是“党员”而非像上一条那样“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”。咱们举个例子,某基层单位是一个党委,有党员800人,该单位党组织受到解散处理,我们绝不能因为党员人数太多而略过“逐个审查”的要求,必须一个一个审查。

具体要审查什么呢?后面分了三种情况,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;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;三是有违纪行为的。

党员条件,即党章第一条之规定,也可以参照党章第三条看一下党员履行义务情况,以此来判定是否符合党员条件。

违纪行为都包括哪些呢?本《条例》的第二编分门别类详细说明了这个问题,咱们后面再讲。

符合党员条件的,首先是“应当重新登记”,怎么登记呢?对此,并没有统一的规定。很多地方曾落实过党员定期登记制度,但并非写入党内法规的严格规定,我们可以参考其中的登记项,并通过单独制表、另行造册等方式来制作本单位的登记表,主要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入党时间等自然情况,也包括民主评议党员情况、党员在历次重大活动中的表现、平时的思想、工作态度等写实情况。登记之后呢?“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”。这就比较好理解了,既然原党组织已经解散,那么该党员的组织关系必定归属到新的党组织,也就需要在新的党组织中过党的生活了。还要注意的是,此处说的是“党的生活”而非“党的组织生活”,“党的生活”包括“党的组织生活”各项内容,还包括换届选举、党组织的各类会议、培训、活动等等。最后还有一个提醒,就是这部分党员在党统系统中也要相应调整。

不符合党员条件的,应当对其进行教育、限期改正,经教育仍无转变的,予以劝退或者除名。这句话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:①谁来对其进行教育、限期改正或予以劝退、除名?主语没有写,这就有了一定的弹性空间,比较常见的,是由对其进行教育、限期改正之后有转变,然后归入的那个新的党组织来做,当然,有的单位会比较特殊,先指定一个机构党组织来全面负责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、限期改正等工作,确认有转变符合党员条件了,则将其划入不同的其他党组织;②如何判定经教育有转变还是无转变?这个标准尺度如何掌握?这依旧是留给基层的弹性空间,常见的做法,是通过召开相关会议讨论某名或某些党员是否发生了转变,根据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得出结论,如果想要做得更细致一些,也可以给这些党员指定类似“入党介绍人”这样的相关人员来负责其教育、帮助其转变,或者结合实际情况出具转变标准的落实清单;③劝退或除名有什么区别?劝告退党,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符合党员条件,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,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,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,决定将其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对被劝退的党员,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,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,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,可以重新入党。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,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,即取消党员资格。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,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,对退党、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。

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规定予以追究。此处提到的规定,即包括本《条例》在内的法规制度,如何规定则如何追究,比较好理解,就不多说了。